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二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范围
参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清单示范文本》。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通过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二)讨论贯彻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使用、校园文化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讨论决定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五)讨论决定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终止。
(七)研究落实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八)研究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支出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九)讨论决定学校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具体额度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讨论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需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办(党政办)统筹,报党组织书记确定。经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提前列入党组织会议议题,如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延期。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确需紧急上会的,经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同意后方可上会。
第七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情况说明。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由党办(党政办)或校办一般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学校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当征求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采取书记、校长沟通会等形式,对拟提交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进行充分酝酿。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党支部设置的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就议题事项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充分沟通。
党组织书记和校长沟通可通过会议形式进行,会议不对事项进行决策,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党办(党政办)主任协调对接,视情邀请副校长、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等参加,书记、校长也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书记、校长原则上每周沟通不少于一次,对涉及学校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沟通会商。
第十条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应提前在相关领导之间沟通酝酿,一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上会研究的议题,如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听取意见,并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四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形成会议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确需召开党组织会议时,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确需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时,可以委托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党组织班子成员,非中共党员校长应列席会议,非中共党员的学校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组织书记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是否列席会议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书记和校长应当同时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原则。议事的基本程序是:由提出议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作汇报;列席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参加会议成员根据汇报说明,结合各自分工充分发表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可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七条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一)批准或通过;(二)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三)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四)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讨论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如遇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决策,但又无法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迅速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时,相关行政班子成员应根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须建立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党办(党政办、校办)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包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发言及意见、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在形成会议记录的同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组织或行政班子成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加强会议统筹管理,梳理规范会议流程,做好会议衔接转承和设计,视情应分则分、宜合则合,防止次序颠倒、内容错乱、互相替代。学校党办(党政办、校办)制定落实各类会议的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由一人担任、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高度重合的,内容涉及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通知通报有关情况、沟通征询有关事项、务虚研讨有关问题等,可视情合并召开。
第五章 决定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分工和职责有交叉,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党办(党政办、校办)负责协调学校相关责任部门推进落实。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就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交流,积极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班子成员工作。学校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班子成员沟通机制落实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对党组织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本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班子成员、责任部门应及时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相关班子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并按照程序提请召开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要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党办(党政办)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负责全程督办。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重要决策属于公开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自觉接受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党组织会议重要决策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校长办公会议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立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组织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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